辽宁省财政厅日前印发了《关于加快2021年政府采购预算执行进度及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程序的通知》(辽财采函〔2021〕559号,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指出,为规范政府采购程序,加快2021年度省本级政府采购预算执行进度,提高政府采购工作效率,根据《政府采购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21〕5号)及《关于印发辽宁省省本级政府采购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辽财采〔2016〕388号)等相关要求,各单位要抓紧做好本年度政府采购计划申报,及时完成政府采购项目开评标、合同签订、资金支付等工作。
《通知》要求严格预算管理,加快采购预算执行进度。一是抓紧完成2020年度采购项目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根据审计部门对2020年度省直单位政府采购项目审计情况反映,存在30家单位4989.16万元年初部门预算安排的政府采购预算,未能在10月31日前完成计划申报问题。为此,各有关单位要抓紧整改,并将整改材料于9月20日前以书面形式反馈省财政厅。二是做好2021年度采购计划申报工作。各单位应严格按照年初批准的采购预算及时编报政府采购计划和开展采购活动,不得无预算或超预算采购,不得擅自改变预算批复内容进行采购;年初部门预算中尚未进行意向公开的采购项目,各单位抓紧自行公开。公开已满30天的项目,尽快实施采购活动,并于10月31日前完成年度采购计划申报工作;年度预算执行中追加的政府采购预算资金,各单位应在预算指标下达后2个月内完成政府采购计划申报工作。
《通知》强调,要规范采购实施,提升采购质量效率。各采购单位应严格贯彻落实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进一步强化采购人主体责任,从采购需求、意向公开、采购组织实施、履约验收等方面规范操作执行,围绕“提速、控价、保质”的目标,不断提升政府采购管理组织水平。集采机构和社会代理机构要积极配合采购人组织采购项目实施,提升采购工作效率。此外,对已申报政府采购计划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预算金额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政府采购货物与服务项目,经省集中采购机构确认一个月内无法安排采购的,可调整到其他集中采购代理机构组织采购,进一步提升采购质量和效率。
《通知》规定,及时完成合同备案,规范履约验收程序。政府采购合同是明确采购人和供应商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书,采购人要会同中标(成交)供应商严格按照采购文件约定,依法开展政府采购合同备案和履约验收工作。自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10日内双方应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特殊情况不得超过30日,合同签订后2个工作日内在政府采购系统中录入政府采购合同信息,完成合同备案。项目验收后,验收报告应当体现验收人员签字,并列明各项标准的验收情况及项目总体评价等事项,对验收结论、履约质量等提出明确意见。
在依法公开采购事项,提高政府采购透明度方面,根据《通知》,各采购单位应当通过全流程电子化方式实施政府采购活动,及时在辽宁政府采购网进行信息公开。一是政府采购预算应当随部门预算一并公开。执行中新增项目的采购预算,应当在实际开展采购活动时随采购文件公开;二是采购需求方案确定以后,采购人应当在辽宁政府采购网公开征求意见,接受社会监督。需求调研、咨询、征求意见情况随采购需求一并公开。因采购人不可预见的原因急需开展的政府采购项目,采购需求可随采购文件一并公开;三是采购意向由采购人按照采购项目在辽宁政府采购网公开。部门预算批复前公开的采购意向,以部门预算内容为依据;部门预算批复后公开的采购意向,以部门预算为依据。执行中新增采购项目也应当及时公开采购意向。采购意向公开时间应当尽量提前,原则上不得晚于采购活动开始前30日。因采购人不可预见的原因急需开展的采购项目,可不公开采购意向,但说明正当理由;四是采购人会同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法依规公开采购文件、中标(成交)结果及更正事项等,公开的采购信息应当真实准确,不得有虚假和误导性陈述,不得遗漏依法必须公开的事项;五是政府采购合同自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公开。合同变更的,应在原公告媒体备案公开,同时将变更信息通知其他投标供应商;采购人应当在公开政府采购合同时,同时公开供应商提交履约担保情况。